铜陵市第十七中学义务献血实施办法(试行)
发布日期:2020-04-08 作者: 浏览次数:862
铜陵市第十七中学义务献血实施办法(试行)
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和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,推动义务献血社会责任工作顺利进行,保证社会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,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,经学校党总支研究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校成立义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校党总支成员、工会委员、团委负责人组成,负责组织教职工的义务献血工作。
二、按照国家无偿献血制度,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(血站检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除外)自愿献血。按照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第十三条,要求“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”。
三、学校倡议广大教职工积极主动报名献血,党、团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
四、学校教职工义务献血安排顺序原则:
(一)安排主动报名的人员;
(二)五年内未献过血的教职工,按年龄由小到大顺序安排;
(三)五年内(含五年)献过血的教职工,按照献血时间先后安排。
按序轮到体检者,如有特殊情况(如怀孕、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,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,做过切除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),经学校献血领导小组同意后,可推迟或免于体检和献血。
五、对于义务献血人员,学校在评优评先、年度考核、岗位晋升、职称评聘等方面,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。
六、学校对于义务献血的教职工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费。
七、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学校义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。
铜陵市第十七中学
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三日